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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拆案件中,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当向被征收人公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3-14   咨询热线:400-155-0888


2016年4月,任某向区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房屋所在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5月4日区政府告知任某将延期答复,5月20日村委会书面回复不同意公开,5月26日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向任某公开了涉及本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附着物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报告、该村拆迁奖励表、拆迁补偿费用表。任某因不服该信息公开告知书,提起诉讼要求区政府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任某要求撤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并要求公开该村所有被征收人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初评结果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所以,本案中任某有权申请区政府公开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本案中,村委会作为第三方对于其他人的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书面答复不同意公开,所以区政府只向任某公开涉及其本人的相关政府信息并无不当。

任某认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政府依法应主动重点公开的信息,不应将其认定为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实这里涉及到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适用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这是为了防止房屋征收部门滥用权力、暗箱操作,为某些被征收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让被征收人互相监督,实现所有被征收人公平补偿。

上述两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即使涉及个人隐私,也要予以公开。

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信息公开条例》。本案中,任某申请公开该村房屋征收面积分户调查结果和房屋征收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区政府以涉及个人隐私,村委会不同意公开为由,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只向任某公开了涉及其本人的拆迁补偿费用和分户房屋评估报告,适用法律错误,于是再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了撤销的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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