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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否通过诉讼途径救济?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3-2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2011年施行以来,哪些行为可诉哪些行为不可诉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案件的实践来看,与房屋征收相关的诉讼主要是不服征收决定和不服补偿决定,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存在争议,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不可诉。

关于是否可诉存在争议

认为可诉的理由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具备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特征,符合独立具体行政行为的要件,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为组织实施征地而作出的,虽然只是征收环节中的一个程序,但是补偿数额的多少与被征收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影响,依法应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认为不可诉的理由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只是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的阶段性行为,对被征收人的利益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不可诉

下面以一则案例看看法院对此问题作何处理。郭某不服区政府作出的《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其中的部分内容,市政府作出决定维持了该方案,于是郭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复议决定并给予补偿。一二审法院均以该补偿方案系征收决定作出前的阶段性行为,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未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申请再审称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其院落面积不予补偿,违反了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中,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区政府作出的《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重要依据。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非针对单个权利主体,而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对单个权利主体的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是其后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且在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审查时,也将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换言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效力已被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吸收,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起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郭某起诉要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步行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但房该屋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单独对外产生效力,基于此最高院驳回了郭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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