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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很多地方可以对教育医疗等私企土地及其地上房屋设定抵押权.但未找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对此在评估报吿中如何处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20 17:5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上述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在实践中,有时难以具体区分哪些是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哪些是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因此建议尽量不要以医院、学校的财产作为抵押估价对象,如确需以其作为抵押估价对象的,在接受估价委托时应当由委托方出具估价对象确属上述设施以外的资产的相关证明,并进行现场勘査、验证,同时在估价报告中充分披露估价对象的用途.性质,土地使用权的来源,以及其属于公益设施以外的资产的相关佐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