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所案例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银辉
    张银辉 主办律师

    张银辉律师曾在某全球顶级托管银行国内子公司任职,后从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明诚
    陈明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征地拆迁、买卖合同纠纷等...[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月
    李月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执业以来,专...[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李静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具备多年的征地拆迁领域行政诉讼业务经验,踏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克平
    窦克平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毕业,法律硕士(法学) 曾在...[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贺元
    杨贺元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文
    方文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法学专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恪
    杨恪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儒雅
    戴儒雅 主办律师

    学历: 法学本科 自我评价: 专业、极致 代表案例: 1.天津市...[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飞
    马宇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专注行政诉讼领域争议纠纷解决,主办征地拆迁、...[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尹成军
    尹成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08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系,曾任新浪网法院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晓玲
    孙晓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吴洪涛 主办律师

    吴洪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314321,主要办理各类涉及企业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蕊
    毕蕊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于2015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案例解读】农村集体土地承租方在拆迁中的利益保护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3-31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目前,出租是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集体土地出租作为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农地的最大化利用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面临拆迁时,承租户由于并非土地的实际所有人,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难以获得合理、充分的补偿;另外承租户一些前期对于土地的投入也缺乏相应的赔偿手段,面对以上问题,我们通过案例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承租方在拆迁中的利益保护进行了如下论述。
  
  事实说明:现有一非本村集体的企业租赁某村集体100亩土地,为种植名贵树种已经行前期土地投入,依法取得了相关手续,并获得了农业项目支持。现因该村集体所处位置要规划公路,面临拆迁。
  
  一、承租人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
  
  1、关于承租户合法地位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见征收法律关系中的直接被征收人是“农民集体”。但是《土地管理法》第39条也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不变。
  
  2、对于承租户拆迁补偿的规定
  
  2005年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承租人的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的权利进行了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贵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如本案中所述的“名贵树种”其收益是有一定的长期期待性的,而承租户因其生物属性也会进行较大的前期土地投入,对于这些部分的经济损失如何补偿法律是是没有规定的。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拆迁过程中,法律对于承租户的权利保护是存在欠缺的。
  
  二、承租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1、地役权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承包方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享有的是地役权,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用益物权;而承租本村集体土地的外来企业享有的实质是建立在承包方地役权上的次级地役权,而其依据是二者签订的租赁合同。尽管是次级的地役权,但其在征收进行时也是享有其合法的权益的,是直接的被征收人,应当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2、信赖利益的保护
  
  如本案中,该企业种植名贵树种,已获得了相关的审批手续和项目的支持,根据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理论,基于政府的公信力而进行了农地的相关投入,而此时政府进行的公路规划如果是在此农业项目支持之后进行的,该政府就是违反了“政府一旦做出决定,非社会重大利益或不更改将造成重大损失不得随意更改”的信赖利益原则。
  
  3、可期待利益的保护
  
  由于树木是一种特殊的农业投资,尤其是名贵树种,其投入和收入之间是有较长的时间差的,而这个时间差的投入也是投资的一种,对于名贵树种的收益是在将来的,虽然非现有的实际损失,但是承租户的可期待利益也是应当计入补偿的范围内的。
  
  三、承租人具体应获得的赔偿种类
  
  1、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中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是对于“名贵树种”的青苗补偿费计算理应是与普通农作物有所区分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对于该树木损失的计算应当参考其当前的市场价值。
  
  2、可期待利益的补偿
  
  承租户基于信赖利益,对于土地进行了前期高成本的投入以及名贵树种的种植、养护等费用理应得到赔偿,但这种赔偿不应当根据现有价值计算,而是应当计算其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够获得的基本市场价值计算。
  
  这有这样才能充分的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承租方的合法利益以及期待利益。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