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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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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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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函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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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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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有十多年的法律从...[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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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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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了某开发商开发的期房,签订了房屋认购书,想退房,但是开发商不给退定金,合法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关于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用老百姓的话就是先把房子占有下来, 又交了部分定金,但是这毕竟是开发商起草的文件,如果里面有模糊的条款,你又没有注意,到时候肯定会吃亏的,虽然约定的房屋买卖有效,但毕竟还没有签订买卖合同。
2,很多情况下,签完了认购书很快就后悔的情况相当普遍。于是,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就成为不少购房人的烦恼。对此,希望购房人能充分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认购书”是当事人的“预约”请求。即在订立购房合同前,当事人约定将来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因此,“认购书”在购房合同尚未签订前属于预约合同。
3,关于“定金”是法律上的概念,是履行合同的保证金,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会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但也有例外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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