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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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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房和结婚后买房有区别吗?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1-03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目前在全国离婚实务界,对于房产的争夺是最多的,尤其是在北上广深这样的大城市,房产价值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的比比皆是,那么对于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怎么认定呢?如果你认为你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对方不能分割,但是也得看实际情况和你所提的证据来证明。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错误的认为,房本上是自己的名字,对方无权进行分割房产,这理解是错误的。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一人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房屋属个人财产,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3,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4,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双方出资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5,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6,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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