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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189期:排污许可证到期不给换发造成企业关停事实可否维权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8-3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排污许可证的概念,所谓排污许可证,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发放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下面从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个案件讲起,企业所属地在湖南省,是一家化工企业,由于排污证到期向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要求为其换发新证,环境保护局答复说目前因环保整治,不再颁发换证,并且在此期间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企业多次向环境保护局说明情况,省环保厅不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唯一理由是没有《排污许可证》,最后造成企业关停。
 

本案中,被关停企业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排污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检查中做出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关停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排污许可证》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不下来企业将会被关停,因此,要求确认未予换发排污许可的属于行政不作为,且构成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法条规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要给予补偿。
 

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企业自身经营行为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并知晓许可证存在企业中必要性,这里分两种情况简单讲解:
 

(一)企业若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避免以下几种风险
 

(1)排污许可证是证明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依据,因此,环保部基于企业守法承诺,依法办理许可证,强化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2)企业不会被行政处罚或被关停。
 

(3)避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若企业未取得许可手续,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
 

(1) 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情形存在其一便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污染物的;(二)非法排污、排放危险废弃物。
 

(2) 行政责任。依据《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相关法律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且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情况进行行政拘留。
 

(3) 行政处罚或被关停。
 

在此提醒广大企业主们,一定要对自己的企业负责,为未来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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