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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商业用地使用权价值时,鉴于比较实例少且差价较大,其修正额可不可以超过30%?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6-19 16:3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答:不可以。首先,因为市场比较法适用的前提是同种类型、数量较多且经常发生交易的土地和房地产,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是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即通过类似土地和房产的已知价格推导待估宗地的未知价格。如果比较实例过少,不宜选用市场比较法。
其次,商业用地价值与就具体的商业类别相关,因此应当谨慎选择比较实例,对于价格差异较大的案例,更要认真分析比较实例与估价对象之间的差异。一般来说,如果修正幅度过大,超过30%,说明交易案例和估价对象之间可比性差,不适合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