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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饲料企业) | 通过诉讼确认水源地环保关停的企业应为行政补偿对象_吴少博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吴少博 李晓宁

案情描述:原告饲料企业是2011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公司原生产项目整体资产,包括项目的建设、环评等立项审批文件以及建成的有形资产。2017年市环保局以涉案企业存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为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涉案企业自行关闭。

本案要点:经法院查明原告企业生产项目正式投产所需的营业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均是在竞拍后,以原告公司名义申请办理,但土地及房屋确权分别在2006年、2008年已经完成。综上,原告涉案生产项目是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关闭行为主要考虑公共利益及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具有紧迫性,如认为项目关闭非自身过错,责令关闭致使信赖利益受损的,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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