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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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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且办案风格严谨,曾承办...[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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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胥汝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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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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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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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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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美玲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多年从事外企法务工作,执业以来,主要专注于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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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邹富丞
    邹富丞 主办律师

    毕业学校: 山东大学 学历: 本科 擅长领域: 行政诉讼及民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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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志连
    杨志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法学学士位,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2020年起参加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野
    田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田野律师,自2018年起执业至今,主要办理征地拆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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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饲料企业) | 通过诉讼确认水源地环保关停的企业应为行政补偿对象_吴少博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8-2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吴少博 李晓宁

案情描述:原告饲料企业是2011年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公司原生产项目整体资产,包括项目的建设、环评等立项审批文件以及建成的有形资产。2017年市环保局以涉案企业存在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为由,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涉案企业自行关闭。

本案要点:经法院查明原告企业生产项目正式投产所需的营业执照、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均是在竞拍后,以原告公司名义申请办理,但土地及房屋确权分别在2006年、2008年已经完成。综上,原告涉案生产项目是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认为:关闭行为主要考虑公共利益及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具有紧迫性,如认为项目关闭非自身过错,责令关闭致使信赖利益受损的,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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