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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定”强制拆除实施主体成裁判主流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3-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作者:石磊 

  近年来,无任何手续下的强制拆除案件普遍发生。这个房屋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确认强制拆除主体带来巨大困难,同时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一定的压力。因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地位以及举证证能力上的悬殊,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者。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这里,违法强制拆除的“事实根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一个很大的现实困难。通过现有的“推定”强制拆除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基础性举证义务,如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强制拆除现场的照片、录像,强制拆除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强制拆除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而言,这些证据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虽不至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强制拆除行为系政府所为。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强制拆除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强制拆除行为”这样的意见。

 

  另,房屋属于民众的重大财产,法律法规未赋予民事主体可以拆除房屋的权利。所以出现强制拆除时,首先推定是政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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