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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时,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3-1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作者:石磊

 

  在疫情防控并未影响合同履行时,合同当然继续有效,当事人应当恪守契约精神,采用灵活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在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时,能否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能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双方的责任如何分担?

 

  首先来看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的基础丧失或发生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基于“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但二者在适用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可见,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导致的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均有所不同。

 

  理论认为,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可抗力已构成履行不能,而情势变更仍属可能履行,只是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法院对于是否免责无裁量余地,情势变更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享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法院对此有公平裁量权;(三)不可抗力的效力当然发生,情势变更的效力非当然发生,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四)情势变更是从合同效力出发,主要解决合同是否继续履行,而不可抗力是从违约出发,主要解决责任承担问题。

 

  由此可见,因疫情防控导致合同履行出现困难,当事人究竟如何处理,需要根据个案而定,充分结合个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应继续履行还是变更或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表示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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