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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公告 | 为违建养殖场取得合理赔偿_张大伟胜诉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03-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张大伟

 

本案经过

 

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与案外人签订了《农村山地和鱼塘租赁合同》,并开始建设经营涉案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根据在案证据,除了2012年7月23日办理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外,案涉养殖场在建设经营过程中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用地审核审批手续、建设审批手续、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等手续。

 

2018年5月4日被告向原告作出《关于非法畜禽养殖场强制拆除的通知》,责令原告于2018年5月7日之前自行拆除并搬迁;2018年5月21日,被告对原告养殖场进行了违法拆除。并且在拆除时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原告395头生猪死亡,200头生猪失踪。该强制拆除行为已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违法,原告为弥补损失,于2019年7月12日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行政赔偿。被告于2019年8月13日作出决定书,对原告申请的行政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维权过程

 

当事人在委托其它律师事务所取得确认政府强制拆除违法的胜诉之后,决定起诉要求政府赔偿。经过慎重考虑,最终选择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委托之后,当事人经多方打听得知周边与其情况类似的养殖场,在起诉至法院之后,均未得到任何赔偿。因此信心受到极大的打击,曾一度想放弃维权。但在我所张大伟律师的专业分析和耐心劝导之下,当事人最终重拾信心,决定继续起诉,要求政府赔偿损失。经过我所张大伟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给予了当事人合理的赔偿。

 

本案要点

 

1.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养殖场建构筑物损失一百余万元的问题,案涉养殖场的构建筑物不属于上述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对于原告的该项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养殖场经营设备损失50万元,因涉案养殖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离,因此负有主要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

3.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养殖场生猪死亡损失40余万元的问题。因原告出具证据,不能认定生猪死亡与强制拆除行为的完全因果关系,且原告不具备合法性,故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评估价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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