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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镇政府违法作出限拆决定书,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1-12-2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导读:

原告安徽省芜湖市某公司在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镇政府未经规划部门授权向原告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向芜湖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的石磊律师的缜密分析下获得胜诉判决。

律师分析:

委托人的厂房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镇政府对委托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要求委托人自行拆除房屋。委托人对此非常担心,所以委托律师维护权益。律师认为该决定书严重影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厂房办理了规划建设手续,镇政府认定厂房属于违法建筑明显证据不足。于是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了限拆决定。

原告诉求:

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21年x月x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件还原: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芜湖市x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告芜湖市x区x镇人民政府启动x镇x村x组、y组周边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原告案涉建筑位于征收范围之内。但至今,原告与征收部门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021年x月x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限拆决定书),载明:安徽省某公司,经查你单位在厂区内建设的***平方米厂房、宿舍办公楼违反《城乡规划法》第40条,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或者申请帮助拆除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限期拆除决定书原件一份、产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原件、张某的证明原件、x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关于对安徽省xx公司新建年产**吨糯米锅巴和**吨调味品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原件和复印件一组、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x镇x村x组、y组周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复议件一份。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律规定旨在解决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应向哪些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
原告法定代表人xx(后自然人独资成立安徽xx有限公司)受让了原x县xxx有限公司位于x镇x村所有的主地上所有的权属,自然包括原x县xxx有限公司获得x县规划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出具的证明、x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x县环境保护局文件亦予印证,可见原告在上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等是经规划许可的。
根据被告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是认为原告在厂区内建设的***平方米厂房宿舍办公楼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告仅提供规划图打印件一份,无法证明原告建设的***平方米厂房宿舍办公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可见被告作出的该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依据不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芜湖市x区x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原告安徽xx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芜湖市x区x镇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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