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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林权证被重叠发放我该怎么办?复议机关:撤销并重新处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6-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孟临寒

个人简介:

孟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勤勉、谨慎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的认可和赞誉。
擅长领域: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及协议拆迁、企业环保关停

案情概要:

2022年3月,王某等6人作为申请人向县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某等6人与第三人林权证重叠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重新确定。2022年12月26日,县行政机关作出《林权争议确权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地块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王某等6人认为,案涉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孟临寒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分析:

我国自土地改革到现在,林地确权多而乱,虽然关于林地的政策是一直在推进和完善,但正是经历了多次林改确权,引发了后来各种的林权之争。本案中王某等6人于1984年即取得案涉林地的林权证,但是当地行政机关在未经王某等6人同意、未告知王某等6人的情况下对林地进行统一收回并二次分山,致使案外人获得了权属证明,并在王某等6人提出确权申请后将案涉地块确权给了案外人。那么在此情况下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权利救济,本案中王某等6人依据律师指导针对确权结论直接申请了行政复议并提交了证据,最终复议机关采纳了我方意见,认定确权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

案件还原:

2021年12月19日,王某等6人提交《撒销林权证申请书》,申请撤销第三人《林权证》。2022年12月26日,县行政机关作出《林权争议确权处理块定书》,认定确权地块坐落在某山北坡,现场实测第三人林地面积213亩(未包括与王某取土地块面积),主要有杏树、刺槐、李子、枣树及松柏等树种。县行政机关经实测比对后结果是:第三人的林地范围内与王某等18户村民的林地交叉重叠,这18户村民的林地,有的部分重合,有的全部重合,除去这18户村民林地面积,第三人还剩54.5亩林地。
同时认定,1983年该村进行了自留山分山工作。当时该山北坡六组分到了自留山,村民分到自留山后大部分村民未进行植树造林,1992年该村委会对该纠纷地块进行了二次分山,并以每个树坑*元至*元的价格进行重新分山,因为经济问题部分自留山户自动退出,目前该山北坡仅剩7户在实际经营(第三人、王某、李某贤、李某华、陈某、张某、李某峰)。第三人由1983年10亩左右,变成现在规模的原因是:第三人的两个弟弟和马某的自留山转卖给第三人经营管理,第三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进行了整地和植树造林,致使其经营林地面积达到300亩左右。被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第三人的《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将纠纷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确定为第三人所有。
王某等6人认为,首先,申请人依法享有案涉林地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林权证面积来源不明。案涉地块于1983年某生产队解体时被按户均人口分给当地38户村民,王某等6人即在其中。王某等6人均于1984年取得县行政机关颁发的林权证,证上载有明确的亩数及林木株数。
其次,第三人的林权证颁发未经法定程序。根据当时生效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权变更需要权利人提供林权依法变更的证明文件,且需要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为期30天的公告。但是根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知,村委会对第三人的证件公示情况并不知情,也未经村民确认,颁证程序违法。
最后,县行政机关作出案涉决定并未真正保障王某等6人的陈述申辩权,在决定作出后才履行告知陈述申辩的义务流于形式,未真正保障王某等6人的权利义务,程序违法。综上,王某等6人认为案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王某等6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等6人请求:
1.撤销县行政机关作出的《林权争议确权处理决定书》;
2.依法将王某等6人林权证记载的林地确定给申请人管理使用。
县行政机关答复称:本行政机关作出的《林权争议确权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等6人请求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机关认为:县行政机关在处理决定书中认定,第三人林地范围与王某等18户村民的林地存在交叉重叠,有的部分重叠,有的全部重叠。后又认定,经1992年地方村委会组织的二次分山,大部分村民因经济问题将自留山自动退出,但目前纠纷地块仍剩7户村民(包括第三人)在实际经营。县行政机关的上述认定,说明争议地处除7户村民仍在经营权外,其余村民不再拥用自留山,但此认定缺乏相关证据予以充分证实,此为其一。其二,县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结论是将争议的213亩林地使用权确归第三人所有,但对此213亩林地与仍在经营林地的王某等6户村民的林地属于部分重叠还是全部重叠,或者是不予重叠,再或者是该6户是否属于处理决定的18户之中,对此,县行政机关未予表述,也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县行政机关作出的《林权争议确权处理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三)1目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县行政机关作出的《林权争议确权处理决定书》;
2.县行政机关对此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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