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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两开发商卖给原告烂尾楼,一审中原告要追加被告但法院不予准许,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3-0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导读

本案中,两名开发商串通起来以其中一名开发商的名义销售房产项目并与原告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该项目已烂尾,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另一名开发商为被告,但法院不予准许。于是,原告上诉至廊坊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在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的缜密分析下,获得胜诉判决。二审法院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律师分析

A开发商故意串通B开发商,以B开发商的名义销售房地产项目并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项目烂尾,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委托人以B开发商为被告诉至法院,并在庭审中申请追加A开发商为被告。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判决B开发商退还委托人的购房款。委托人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并查阅一审证据,认定A开发商出具承诺函的原因未查明,A开发商应该参加庭审,于是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原告诉求

不服河北省廊坊市G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
上诉人D某在一审中提交了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应进一步查清廊坊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该承诺书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G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G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D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本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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