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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张大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详情]
陈曦 律师 法学双学位,2015年起参加法律工作,曾就职于科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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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建朋律师,中共党员,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任北京...[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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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韩墨律师,2015年获取法学学士学位, 2016年取得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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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6日,县行政机关收到原告王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3月17日由县行政机关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其机关不掌握相关信息,县自然资源局掌握该相关信息为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原告依法向相关单位了解获取该信息,并附有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地址及电话。原告王某根据案涉答复书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山西某石油有限公司地块相关信息后,县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关于山西某石油有限公司地块的复函》,复函中称县自然资源局无原告所申请公开的山西某石油有限公司地块的相关信息。
原告王某在张帆律师的指导下,遂以县行政机关办公室作出的案涉答复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张帆律师指出,从《土地开发协议》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可以充分证明案涉集体土地现已转为国有综合用地,依照现案涉地块土地性质已发生改变,且被告作为当地的行政机关,负有对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审批职责,应当具有原告所申请案涉地块的相关信息。
被告县行政机关办公室辩称,原告要求公开的集体土地征收方面的信息,依法属于县行政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制作或者获悉的信息,应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县行政机关办公室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并且认定王某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
在质证过程中,经双方提交的证据,确定县行政机关办公室为负责某县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承办机构。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帆律师的观点,并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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