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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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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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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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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飞
    马宇飞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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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莎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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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苍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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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胜蛟
    吕胜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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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凯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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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隗伟
    隗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天津师范大学 2022.8-至今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国兵
    赵国兵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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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铭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7年,积累大量实务经验,特别在刑事...[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鹏远
    程鹏远 主办律师

    程鹏远 专职律师执业三年,具有丰富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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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经历: 法学硕士,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明杰
    崔明杰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执业6年。 具备丰富办案经验,曾代理多起...[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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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申请信息公开未果,资源局答复不到位,法院:责令处理!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8-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国紫宸 孟临寒

个人简介:

国紫宸律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执业期间,办案严谨、思路清晰、尽心尽责,始终以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多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广受赞誉,口碑优异。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房屋拆迁、房地产、经济领域等法律业务
孟临寒律师:于2017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律所工作,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实践中善于运用征地拆迁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房屋评估程序制定有力谈判方案,用专业手段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孟律师始终秉承公平、正义、勤勉、谨慎的执业理念,以法律为武器综合运用各种策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众多委托人认可和赞誉。
擅长领域: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征地以及协议拆迁等各种征拆业务、企业环保关停、商品房行政纠纷。

案情简介:

内蒙古某市冀某、赵某等二十八人,因房产不符合交付标准却提前支付,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提出查处申请,申请对该房地产公司的未竣工验收和违法交付行为进行限期改正和处罚。
申请提交无果后,冀某等二十八人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国紫宸、孟临寒律师代理此案,以当地住建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

办案历程:

案件一审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住建局已于2022年1月27日,将处理涉案小区消防施工未完成、不具备消防备案这一情况的职权移交给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被告应履行的职责。故原告方申请住建局履行职责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一审结束后,国紫宸、孟临寒两位律师多次组织探讨案情后,得出的案情研判分析与一审法院判决有出入,遂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我方律师观点,二审改判。
一、撤销原判。
二、责令该住建局在六十日内针对上诉人冀某等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法院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做出行政处罚。故被上诉人对其辖区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胜诉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五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于2022年8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8月25日向被上诉人送达起诉状副本,15日的答辩期限应至2022年9月9日。在此期间,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法定职责,故应该视为没有证据。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已经做出相关答复没有证据支持。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起诉之时,此案被上诉人早已超过法定期限未处理。但一审法院却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认定被上诉人的程序合法,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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