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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村民土地被占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未获答复,复议机关:限期作出书面答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6-0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石磊

个人简介:

石磊律师:通过多年的执业积累,石磊律师将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娴熟的法律实务相结合,以其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很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擅长领域:致力于企业拆迁案件,企业及商铺拆迁,房屋拆迁,“违章建筑”拆迁,商品房烂尾,商铺房规划变更,售后返租及分割拆零,环保关停,行政处罚等方向的法律实践研究。

案情概要:

2022年9月27日,云南杨某向当地市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注明载体形式“纸质”和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该市公安局于10月1日收到了杨某的邮件,但至今未给杨某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律师分析: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认为:我方向市公安局以邮寄方式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该市公安局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且签收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就该申请进行答复。该市公安局未进行答复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赋予了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生效的版本(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三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技等特殊需要向相关行政单位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但在2019年5月15日生效的版本(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删除了关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满足3类特殊需要的限制。故此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需要具有特定需要,即行政机关无权以申请理由否决公民的申请行为,对申请内容是否应当公开,公开义务机关应依法进行答复。
在庭审中该市公安局局辩称,已公开所邮寄申请表之内容信息,申请公开的理由及法律依据缺乏,无法满足杨某之诉讼请求。此亦属明显错误。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我方的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案件还原:

杨某是云南省某村村民,在该村瓦房组依法享有承包地。2022 年,某矿业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分公司”)占用杨某承包地,且在该土地上进行开采。为了了解矿业分公司采矿以及占用土地的相关信息,杨某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给当地市公安局,申请公开“矿业分公司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前置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申请表;合法生产活动的有效证照或证明材料;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以及职称证书;还有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等文件)”,申请表上注明了载体形式为“纸质”,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
10月1日,市公安局签收了杨某的邮件,但至今未向杨某作出书面答复。杨某认为自己作为被占用承包地的权利人,有权利知晓矿业分公司采矿以及爆破的相关信息。该市公安局作为采矿爆破作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该市公安局有义务对杨某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并按照指定的方式提供给杨某。因此,杨某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该市公安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该市公安局限期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市公安局答复称:市公安局在收到杨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立即转业务主管部门治安支队办理。治安支队业务主管民警及时审阅了杨某所申请公开的内容,并进行了回告,回告内容为:1.依法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矿业公司有关情况已向社会主动公开,可在互联网信用中国进行查阅。2.由于矿业分公司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前置性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规:

复议机关认为:市公安局收到杨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就相关事宜作出正式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该市公安局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书面答复。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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