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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购房者向住建局申请信息公开,住建局草率检索后回复申请信息不存在。法院:未尽审慎检索义务,程序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8-09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朱久林

个人简介:

退役军人,警校毕业。曾任职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经办案件上百起。专业功底深厚,责任感强。
擅长领域: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

案情简介:

詹先生在向四川省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后,虽然按时收到了住建局的答复文件,但答复文件内却说明,詹先生申请的信息不存在。詹先生在收到答复后,多方求证无果,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朱久林律师提起诉讼,诉请确认住建局的行为违法,并且重新公开詹先生申请的政府信息。

办案历程:

朱久林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住建局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朱律师发现,原告方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各层图纸(竣工)依法应当由住建局依法公开。住建局公开后称未检索到相关信息,虽然其提供了相关的检索证据,但是检索方向单一,且未作进一步的全面检索,这表明住建局方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最终认定被告方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内,关于原告申请内容不存在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被告作出该内容不存在的答复。且在该告知书详情内未加盖被告住建局公章,故法院作出如下裁判:
一、撤销被告城建局于2023年3月9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报告书》。
二、限被告城建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作出答复。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住建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的法定职权。
关于本案,主要矛盾集中在被告住建局是否已经尽到审慎检索的义务问题。而被告在相关检索系统中输入某县xx财富广场后,没有检索到相关信息,且未进一步检索关键词。同时,被告住建局未能明确所使用检索平台的启用时间,及其该系统所储存资料的时间范围,不能确定案涉项目资料属于系统存储范围。
被告住建局虽在庭审中主张查询了纸质档案,但亦未提交证据。故本院认为被告住建局未尽到合理检索的义务。住建局作出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缺乏证据佐证。

胜诉关键:

本案中,被告一方在未能尽到合理的检索义务的情况下,虽然作出了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但仍然需要从多个范围佐证其答复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该证据是否已经尽力体现义务的必要性。
本案中被告仅以一个关键词检索原告的信息就草率的作出了答复,既无法证明其使用信息检索平台协助查询的时间范围,也无法证明该信息平台所存储信息的时间范围。而根据原告出示的证据,答复中不存在的相关文件,明显是在被告职权范围应当公开的内容,这也造成了被告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事实。
朱九林律师凭借长期的办案经验,敏锐的察觉到这一问题,成功帮助委托人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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