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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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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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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苏惠
    苏惠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具有丰富的征收、强拆、企业关停、商品房案件的...[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曦
    陈曦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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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大伟
    张大伟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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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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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雪
    韩雪 主办律师

    个人简历: 法律思维严谨、逻辑缜密。擅长处理行政纠纷、民...[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帅
    欧阳帅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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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卫洋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高卫洋律师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婧
    韩婧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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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紫宸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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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弛
    张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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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敏慧
    贾敏慧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执业以来共计承办各类案件100 余件,提倡采取多元...[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晓敏
    田晓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武汉大学,横跨律所、上市公司、互联网公...[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志强
    范志强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范志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吴少博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
    陈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实际应...[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谢峰
    谢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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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月争
    张月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严谨、负责、执行力强,法学功底深厚,较强的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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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 | 时隔多年不出征收公告,委托人申请信息公开未果,法院裁定:重新答复!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8-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齐丹

个人简介:

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职业道德,办案经验丰富。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严谨又不乏活跃、尽心尽责,努力使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主要擅长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法律业务。 
擅长领域:行政诉讼领域、房屋拆迁领域、商品房纠纷、公司类纠纷处理等。

案情简介:

家住四川省某县的邓先生,其名下的土地,于2010年被当地水务局征收,用于某水厂建设。而自2013年至2023年,邓先生一直未见到相关的征拆文件,为了查询征拆的具体文件,邓先生选择向当地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时隔三周后收到了来自水务局的答复。该答复内容称,邓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当地某水务公司负责归档保存,建议邓先生向当地水务公司了解相关信息。
收到答复后,邓先生认为县水务局作为某水厂的主管单位,应当保存并负责公开相关文件,而水务局作出的答复明显有违相关条例。于是邓先生选择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齐丹律师代理起诉。

办案历程:

齐丹律师在接受委托并分析案情后认为,县水务局的答复违法,作为案涉水厂的主管单位,应当保存并负责公开该信息,而水务局作出的不存在相关信息的答复,即没有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提供检索的证据,也没有具体核查过该信息是否存在,也未曾就是否应该由第三方水务公司提供相关信息、能否公开相关信息等诸多问题进行回复,根据上述方向,齐丹律师准备了答辩材料后对县水务局进行起诉。
庭审过程中,根据我方律师出示的证据,被告答辩称,原由被告管理的水务公司,早已划归给了其他单位,诉请公开的信息也一并转移,被告方从始至终都没有持有过相关信息,且不是相关企业的项目业主,未负责对原告的征用和补偿事宜,更未保存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证据,认定水务局作出的答复违法,最终裁定如下:
一、撤销被告县水务局作出的答复;
二、责令被告县水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重新依法作出答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而本案中,被告仅答复原告案涉信息由某水务公司负责归档保存,并建议原告向某水务公司申请了解相关信息,而未就该信息是否存在、该信息是否应由其进行公开以及能否公开等问题进行回复,其答复明显与上述规定不符。
并且,被告在本案庭审过程辩称其不持有相关信息,但是却无法提供任何相应的检索依据,无法证明被告是否已经尽到了检索和查找的义务。
最后,被告在作出案涉答复时,在有相关法律依据援引的情况下而未援引,亦欠缺法律依据。

胜诉关键:

本案中,水务局作出的答复存在程序不合规,即没有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提供检索的证据,也没有具体核查过,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应该由第三方水务公司提供以及能否公开等诸多问题进行回复,甚至没有援引相关的法条证明其回复的合法性。而齐丹律师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在开庭前就已收集了相关证据,最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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