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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机关征收、拆迁或关停时,企业主一定要审时度势、合理主张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17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导读:现实生活中,一旦涉及到征迁,窜入老百姓头脑中第一个念头就是发家致富的机会来了。虽然涉及征迁中暴力拆迁的负面的新闻也不少,但大多数被征迁人还是怀着满腔的致富希望憧憬着。实际上,老百姓只是被夸大或以偏概全的新闻误导了,政府征迁中涉及的补偿标准始终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或明确或原则性的规定着,虽然法律法规存在自身滞后性的缺点,但征迁实务中,政府都会适度予以调整,尽可能保持征收方与被征收方的利益均衡。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件最近最高院判决的案例,希望被征迁人能够从中了解到法院的裁判要旨,进而领悟到政府针对征迁工作的总的原则,方便帮助我们更好的判断并把握征迁中与政府谈判的度,争取到满意的补偿。
 
案情简介: 2003年,沈阳市政府作出沈政[2003]118号《关于委托管理辉山畜牧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指向的是沈阳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沈阳市辉山畜牧场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委托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使用。2004年,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沈农开发[2004]2号《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该决定指向的是辉山畜牧场、各驻区,决定收回原辉山畜牧场所辖区域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审申请人徐某某房屋坐落在上述区域范围内。2006年4月16日,辽宁岳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委托,对徐明宇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06年4月10日的估价结果为256757元。2006年4月6日,徐某某与拆迁人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已经实际履行。2015年11月5日徐明宇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沈阳市政府、蒲河新城管委会对徐明宇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履行补偿人民币1430568元。
 
法院裁判情况及理由: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申诉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各法院一致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土地的性质以及征收方是否履行了补偿职责。
1、关于涉案土地性质问题。徐某某提交的涉案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且其并未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徐某某主张涉案土地性质为农民集体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补偿问题。虽然沈阳市政府、蒲河新城管委会在答辩中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不予补偿,但在实际执行中依据辽宁正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148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实际上包含了土地的价值。徐某某也已经领取了补偿款,故徐某某主张未给土地补偿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
 
律师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徐某某也许是故意忽视了其所占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情况,进而也就不清楚划拨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反而异想天开的去向征收方索要土地补偿,最终被最高院驳回。徐某某没有做到审时度势,毕竟征收方对其的补偿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非常合理的,作为被征收人,不能借征收想着发家致富,而是要尽量做到减损自己在征收过程中的损失,与征收方的谈判博弈中争取到合理的补偿,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合法合规合理,才是双方最好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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