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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实施后,被征迁人须知的几件事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7-06   咨询热线:400-155-0888

 

从去年开始,相信大家和小编一样,期盼着《国家监察法》的出台。一提到“监察”,大家的第一想法是“高大上的监督权”。这部法律可不简单,他不仅会引发无数的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连中国所有法律的母法---宪法都不例外,甚至还会引发中国整个政府体系的变革。那么,这部于2017年12月6日完成征询意见,2018年3月20日正式通过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在征地拆迁领域无疑将会为广大的被征迁人带来有利的影响。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几点您不得不知道的事。

一、何为“国家监察权”?

首先要先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不同。《行政监察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即作为国务院的隶属部门,该法的监察范围也仅限于和行政有关的内部监督,对于其他机关它是管不了的。而《国家监察法》第五、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即监察委员会从过去的行政部门一跃成为与国务院,最高检,最高院平起平坐的部门。我们都知道,国务院代表着行政权,人大代表着立法权,最高院和最高检代表着司法权,而监察委员会则代表着新生的权力:监察权,这对中国过去的“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权说产生彻底的改变,中国将会产生“第四权”。中国的国家政权体系由过去的“一府两院”,即国务院,最高检和最高院,将会变为“一府两院一委”,而这个“委”就是监察委员会。

对应的,从整个的国家权力体系考虑,国家监察权绝对不单单是对司法的监察,更不会是简单的权力的延生,而是全方位,全覆盖的对整个国家的公权力体系进行监察。

二、国家监察权的监察范围及对象

《国家监察法》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由前述规定可知,国家监察权的监察的对象不但包括传统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职人员,甚至包括立法机关,党的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国家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对整个公权力体系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进行监督。

三、监察委员会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区别和联系

1、就机构性质而言,二者最为明显的不同便是监察委员会是国家机构;而纪律监察委员会则是党内机构。

2、就机构产生程序而言,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并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上级监察委负责,受其监督;而纪律检查委员会则由党的本级代表大会选出,受其监督,对其负责,并对本级党委会、上级纪检委负责,受其监督。

3、就监督范围而言,监察委员会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4、就职权而言,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公职人员的情况包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道德操守。调查公职人员是否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处置的结果包括作出处置决定,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情况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问责的方式是针对监督到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和党内法规就行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

5、就采取的措施而言,监察委员会针对人的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强力手段包括搜查、留置。针对财产的措施包括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而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人的措施包括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曝光;强力手段为巡视、全面派驻、执纪审查、决定处分。

王岐山曾言,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机构,作为监督执法机关与纪委合署办公。

四、《国家监察法》(草案)发布后,被征迁人须知晓的事

1、国家监察权的监察范围及对象是整个公权力体系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而不是政府机关。

例如,今年江西南昌新出的信访指南中明确规定,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外的问题,如土地违法、涉军问题、征地拆迁、劳动人事维权、组织人事、环境保护、历史遗留、涉法涉诉等问题,应向相关职能部门或通过当地信访局反映有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不予受理。这条规定其实是想说明两点,一是监察委员会不直接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及与之相关的土地违法查处问题;二是监察委员会受理针对某个具体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也就是说,如果您通过诉讼取得“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后,是可以针对相关人员进行违法举报的,此时监察委针对该政府人员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职责。

2、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被纳入监督范围

2018年6月20日,新组建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出明示:村委会、居委会管理征地拆迁补偿款等七项事务,开始纳入国家监察。监察委员会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实现监察范围的全覆盖。村委会、居委会因此被历史性地首次纳入国家监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明示,《监察法》规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具体包括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中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扶贫款等七项事务具体包括: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总之,监察权作为一种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新型权力。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从而真正意义上实现了监察全覆盖。放在我们征收拆迁领域,就是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征迁,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迁,只要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其就必须承受监察法的全程监督。这既为我们追究那些滥用公权力的人员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增加了这些人的心里忌惮。故此,作为被征迁人的我们,一定要深刻认识到国家监察权的重要性,增加对《国家监察法》的理解,为自己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只要胸有丘壑,我们才能在维权的道路上走的更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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