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24小时咨询电话 400-155-0888
关键词: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问答 > 拆迁补偿 >
律所简介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专注于企业征收,厂房拆迁,环保关停禁养等维权的法律实践工作,代理了上千件企业维权案件,其中包括大型房...

律师介绍更多>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温陆伟
    温陆伟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直接进入法律行业工作,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昌通
    郭昌通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
    张凯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工作5年,法学理论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炳蓉
    王炳蓉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从事多年法律服务工作,具有法院部门工作经验,...[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莎莎
    吴莎莎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擅于处理民商事纠纷,特别...[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袁子晨
    袁子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东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20年开始执业,...[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国紫宸
    国紫宸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0年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爱国
    肖爱国 主办律师

    ...[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宁
    李宁宁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5月-9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欢雨
    周欢雨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17年毕业于俄罗斯维亚特卡国立大学,学士学位。...[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鹏
    李金鹏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8月-2022年6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府育
    宋府育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202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18年从事法律服务...[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宇飞
    马宇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专注行政诉讼领域争议纠纷解决,主办征地拆迁、...[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耿霞
    耿霞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现任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主要研究领...[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郗华晓
    郗华晓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郗华晓,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2016年研究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丹
    齐丹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毕业于天津农学院,本科学历,拥有深厚的法律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胥汝涛
    胥汝涛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历,擅长民商事诉讼、行政...[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荣雪凌
    荣雪凌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荣雪凌律师为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贺元
    杨贺元 主办律师

    个人简介: 擅长知识产权诉讼、行政诉讼等业务,法学理论功...[详情]

  •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振东
    崔振东 主办律师

    崔振东律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经验...[详情]

来所线路更多>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地址

24小时在线预约
无需等待,直接连线

点击咨询

水电站因位于水源保护区被关停,县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关停决定被撤销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4-2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案情概述


某水电站诉称:水电站于2004年经各级机关批准合法成立,2005年投运并发电并网,十多年来为国家输送绿色环保电能,从未实施违法违规行为。2016年10月,该水电站突然收到县政府作出的关闭通知,内容是:经查,你水电站于2004年初开工建设,2005年12月投运并发电并网。由于该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责令你站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关闭。

该水电站认为县政府不调查核实也不听取水电站的陈述和申辩,不经听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侵害了水电站的合法权益。所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关闭通知。

诉讼中,县政府答辩称:作出关闭行为证据确凿、使用法律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理由是:首先,1998年经省政府批准该县划定了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同年颁布实施了《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规定》,将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全部划为一级保护区。2014年4月,经省政府批准调整了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水电站属两次划定的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多年来县城居民不断投诉和上访,认为水电站建于饮用水源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已引起2016年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监察组的高度重视,作为重点案件交办到县政府,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经实地勘查认定该水电站确实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其次,《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所以县政府发出关闭通知适用法律正确。再次,《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七种行政处罚行为,而县政府发出的涉案通知不属于上述行政处罚的种类,县政府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所以请求驳回水电站的诉讼请求。
本文,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县政府的三个理由进行简要分析。

法律分析

《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明确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拆除或者关闭。然而,本案中县政府在发出关闭通知之前,未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确认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应予撤销。

另外,县政府认为涉案关闭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命令,不能成立。因为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明确划分关闭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行为。

而且,县政府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说明其作出处理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的规定,应当认定县政府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所以,县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 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

您的企业能获得多少补偿? 填写表单律师帮您分析下

您的企业是否面临拆迁征收,环保关停问题?是否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价值是如何进行评估?是否达到预期,补偿低于市场价值,我们该怎么办?面临QC,行政处罚,我们该如何应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是否感到束手无策,如果您有类似困难,请给我们留言。

请输入您的名字!
请输入您的电话!

免费咨询电话:400-155-0888

15年企业维权 代理企业上千家 出版书籍九套 企业维权讲座500余期 企业拆迁/关停案例1100余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