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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都有哪些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5-10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吴少博律所:棚户区改造都有哪些补偿?
 
案例一,某公民湖北省武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武汉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拟定了《武汉某区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中指出,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入户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若干万元。
 
1,实施行政的主体
 
武汉市人民政府为某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主体,武汉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为项目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
 
2,征收的范围涉及某区的的所有居民。
 
3,补偿的方式房屋征收项目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4、房屋性质和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按照《武汉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和《武汉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二(试行)》执行。

补偿的项目:
 
1,搬迁费
 
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小房建筑面积,违法建筑除外)2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
 
确需腾空、拆除被征收房屋的,从被征收房屋腾空、拆除之日起至征收补偿款支付前一个月,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20元/㎡,按月结算。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生产、商业、服务、教育、娱乐等)不沿街的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40元/㎡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入户之日起两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3万元。
 
5,付款、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缴清水、电费用,交回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等产权证明资料及被征收房屋钥匙,搬迁腾空房屋后,由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一次性向被征收人付清房屋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以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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