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简介: 李润博律师,曾任北京某律所重大民商事务部主任...[详情]
个人简介: 孔志强律师,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硕士...[详情]
个人简介: 从事法律行业多年,2017年从事房产,土地,金融纠...[详情]
个人简介: 善于运用行、刑、民、执、破全法律手段综合维权,...[详情]
个人简介: 面对挑战时,展现出冷静的分析和迅速的应变能力,...[详情]
个人简介: 法务顾问:大学毕业一直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经手...[详情]
个人简介: 诚实守信、责任感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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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高乐乐,法务顾问,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具备扎实...[详情]
个人简介: 法务顾问: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为人乐观向上,...[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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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签订了不管是征收拆迁关停,还是落后产能淘汰,这种行政协议。但是后来乙方一看,当中遗漏重要的补偿项目,能不能来进行起诉,要求甲方重新给付所谓的重要补偿项目。
我直接说我的观点,我也是查阅了最高法的几个判例,还是那句话,分情况而定,
这种事情必然前期要有一个原则,什么原则?两个维度。第一个,重要补偿项目是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当中已经明确的必须给予的补偿。
我是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但是你在补偿的时候,做评估的时候,没有给付我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你在跟我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对于我造成的永久性的设备设施损失没有纳入评估,也没有进行实际补偿。那么这种情况显然就是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付一方面。
第二个问题,你前期评估已经评了,已经纳入到你的评估范围。但是后期再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又擅自排除出去。那么这种行为原则上也可以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直接给付已经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数额。
第三个,现在的司法裁判观点当中还有一个就是一种必然损失论,给你造成的一种必然性的损失,但是没有纳入到补偿范围。大家都清楚什么叫赔偿,什么叫补偿?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当然了,现在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在延及到必然损失的序列。但是从司法来讲,还是在直接经济损失序列当中,但是补偿是高于赔偿。那么如果这是一种必然的经济损失,那么在进行补偿的时候,没有给你纳入到补偿范围,那么原则上也是可以重新起诉要求给付的,这就是一种给付之诉。
了解一家律所的真正实力看什么,看他的专业性,本所律师执业11年,代理的案件90%以上都是企业案件,这个从我们胜诉判决和成功案例里可以看到。
本所在对过往总结累计出版了《企业拆迁维权攻略》3本和《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百问百答》5本。
由律所主任亲自录制企业拆迁征收关停维权视频,目前已经累计超过30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