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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土地被征收,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竟然拖延答复,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2-28   咨询热线:400-155-0888

本案代理律师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李梦学

个人简介:

李梦学律师:法学硕士,本科法学学士、英语第二学士学位。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组员,撰写论文《农用地休养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
江西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跨区域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获得立项
撰写论文《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存在问题研究及其完善对策》
法律运用娴熟,理论功底深厚,行事谦逊稳重,综合、灵活运用法律,能够为当事人全面独到地进行案件分析,把握案件前进方向,促使案件往好的方向发展,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案情概要:

安徽省亳州市某村庄周某出于维护自身在拆迁中合法权益的需要,于2022年8月13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被告亳州市某镇行政机关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镇行政机关在收到周某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周某认为镇行政机关没有尽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遂委托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李梦学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镇行政机关于2022年8月13日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书,截止到起诉之日明显已超过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其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梦学律师的观点,并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

案件还原:

原告周某系亳州市某村村民,为核实自身信息于2022年8月13日,通过EMS向被告镇行政机关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位于该镇范围内亳州市某学校(小学部)实施的征收项目所涉及到的5项信息:1、 征收土地批复文件;2、征收土地决定及公告;3、征收土地范围红线图;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5、一书四方案,具体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供地方案。被告已经在2022年8月15日收到原告周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原告认为被告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理由如下:一、原告申请的信息应由被告负责公开。被告是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原告申请的上述5个文件是由被告制作、获取或保存的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亦可知原告所申请的信息均应由被告保存并负责公开。二、被告超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被告负责公开,被告未按照原告申请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镇行政机关未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镇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庭审中,被告亳州市某镇行政机关府辩称,已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邮箱给申请人的代理人发送了信息公开答复,因此不存在不履职的问题,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依据的法律法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被告亳州市某镇行政机关具有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当事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被告亳州市某镇行政机关接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虽向原告作出了答复,但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程序违法。故被告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法应确认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亳州市某镇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亳州市某镇行政机关负担。

本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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