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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8-06-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

 

导读:

实务中,在矿业公司作业区域范围内,常常会有其他居民或村民的房屋坐落其中。这时就可能会发生对居住房屋的损坏危险。遇到此种情况时,矿业公司一般会选择自行赔偿或者由当地政府出面调解由矿业公司按照政府征迁标准予以征迁补偿。为了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二次补偿,矿业公司大多数情况下会选择由政府出面,由矿业公司出资的征收拆迁,明确约定被征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获得满意的补偿后腾出房屋,且不允许将来在此地块儿重新建房。但实务中,此种情况也会存在屋主反复的情况,毕竟征迁补偿的主体是矿业公司,相较于政府机关,其缺乏必要的权威震慑性。那么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件此种情形的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甲矿业公司在当地县城的煤矿在作业过程中因地质灾害原因致当地村民乙的房屋受损,村民乙遂以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补偿属政府行政权为由,要求煤矿对受损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当地政府的主导下,煤矿根据村民乙提供当地市政府发布的拆迁补偿标准,计算各项房屋拆迁补偿金,一次性补偿给了村民乙。双方在补偿协议中约定:“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后,不在煤矿矿界内及原拆迁地基上建房或搭建任何附属设施”。但后来煤矿发现,村民乙再次在搬迁房屋址上重新建房,因为煤矿进行采煤作业,可能对该新建房屋造成损坏,产生再次赔偿。所以煤矿只能停产停业,严重影响了生产经营。在煤矿的请求下,当地镇政府对村民乙相继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但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镇政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对该违法建筑依法拆除的行政职责。煤矿遂以履职不作为为由将镇政府作为被告,村民乙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镇政府履行强制拆除的职责。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煤矿的诉求,要求被告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两月内履行拆除村民乙再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1、镇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镇政府辩称,原告煤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依法履行强制拆除村民乙违法建筑的诉请,其性质为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为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在我国有权对违法建筑可以强制拆除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故镇政府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已授予镇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法定职权。且镇政府先前作出的限期拆除文书也表明了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职责。故对于镇政府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2、一直未被安置是否可以成为在原址重新建房的理由?

村民乙辩称,因为镇政府和煤矿没有履行我们的移民搬迁,所以我不得不修建住房。我在原址建房事实存在,但是煤矿向我们36户老百姓确定的移民安置地点经地质大队鉴定合格,又经国土部门批复的拟建搬迁点,几年了一直不启动,我两年多了无房居住,居无定所,没有办法,只好在原址重建房。所以是原告煤矿违法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第三人乙述称自己房屋被拆除后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移民安置,自己是在无房居住,居无定所的情况下才修建的房屋,但此种情况,第三人乙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正常途径予以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村民乙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建设任何房屋的,否则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地镇政府之所以要求煤矿对村民房屋进行拆迁赔偿,是因为村民房屋的毁损是与原告采煤作业有紧密关联的。实务中,以煤矿企业为征拆实施方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们需要清楚的是,不论您是作为征迁方,还是被征拆方,行为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此为原则,才能有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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