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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岸环保整治,码头关停应该获得哪些补偿?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3:01     咨询热线:010-61057018
我国水域面积广阔,无论是在内江、内河流域还是各大沿海都存在很多或大或小的码头、渡口。一般这些码头、渡口都是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第一它们属于特殊行业,第二虽然它们面积不大,固定资产比较少,但是它们的预期利润是非常高的。
码头基本上也没有什么附属物,一般的小码头可能全是平地,有一个地磅,有一个吊车。按照能见的固定资产以成本法来评估的话赔偿可能也就几十万。但是实际上一个码头一年收益可能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它的价值根本不是体现在附属物上,是体现在经营利润上。不能简单的看附属物和装修的问题,要看它所产生的收益。收益在计算的时候要有客观依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税票、财务账目等依据。在进行实际评估的时候要评估出可收益年份,比如这个码头我还有十五年的经营期限,这十五年是不是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周期呢? 这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和拆迁方来协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里的房屋价值包括土地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参照《条例》规定可知,一般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设备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牵涉到国有土地交了土地出让金情形的还要补偿土地的补偿。一般对于厂房、设备是按照重置成新减去使用年限折旧进行补偿的,但是对于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还要补偿相关的搬迁费用。搬迁费主要是指机器设备的拆卸,安装,吊装,运输的费用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补偿。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来计算,补偿半年到一年。
前面已经提到码头的一般实际状况,基本上都是有很少的建筑和机器设备,但是实际营业收入却很高。如果只以成本法来单纯补偿厂房和设备,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无疑会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损失。所以码头拆迁评估时要综合考虑,特别是停产停业损失这方面的补偿要放在首位,尽可能争取运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