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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岸的环保整治问题

来源: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分类:环保关停
  • 1  长江沿岸环保专项行动中针对企业的整治有哪些?
    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以下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分别是:(1)沿江化工企业不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化工园区等问题;(2)沿江化工企业污水不达标或超标排放,排污口设置不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尚未建设、配套不完善、运行不正常,恶意偷排等问题;(3)落后、淘汰、污染的化工产能或生产工艺未依法依规关闭,并向沿江上游转移,化工小作坊、黑作坊未及时取缔等问题;(4)沿江化工企业未进入园区,园区基础设施不配套等问题;(5)沿江化工企业和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设施建设不到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编制等问题;(6)沿江化工企业及园区环境监管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7)自动监控设施不完善、治污设施未按要求建设运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按要求建设等问题。
    主要针对企业的专项行动有两个:沿江非法码头、非法采砂专项整治,非法码头将全部拆除,非得采砂将受到大范围的遏制。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化工污染是长江主要污染源之一,近年来,重化工企业沿长江“梯度转移”明显,恶意偷排突发水污染风险高。
    主要整改内容包括:对在环境敏感区域内尚存在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撤除;尚存在的排污口,要在2018年6月底前依法取缔。对存在污水不达标或者超标排放等问题的化工企业,依法责令整改,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顿改造,其中处于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化工企业还要搬离、进入合规园区,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报请政府责令关闭。对岸线1公里范围内、合法运行的化工企业,要对其风险防控、污染排放达标等情况进行重新评估,确保符合安全和环保标准,鼓励搬离1公里范围或者搬离、进入合规园区。对岸线1公里范围以外,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或者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环境要求的,要在2020年底前搬迁改造进入合规园区或者依法关闭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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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化工企业面临关停转产关闭应该获得哪些补偿?
    1、化工企业房屋、厂房、仓储等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补偿。主要根据其具体占地大小、土地性质、占地合法性等来进行谈判协商。
    2、房屋、建筑物价值的补偿。包括对于房屋、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补偿,以及房屋装修、厂房、仓库附着物的补偿。应当以房屋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市价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3、厂房内设备的机器价值补偿。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
    此处是征收方与被征收方争议最大的地方,征收方因各种原因对机器设备的评估非常粗糙,不会进行分类,直接给一个搬迁费,搬迁费也不包含装卸费、损耗费等等,相当于只给运输费。所以被拆迁方一定要重视,从我们代理的大量案件来看此处的损失也有非常大的争取空间。
    4、化工企业关闭补偿中的“经营价值”(实践中的争议焦点、补偿难点)不容忽视。
    (1)停产停业的损失。包括化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妥善安置与保管费用等费用以及生产、经营预期、可期待收益的损失等经营补偿价值,可根据生产企业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以拆迁公告发布前一年月平均利润额按月予以补偿。利润的计算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商业用房拆迁根据以税收为准的营业额给予补偿。
    (2)化工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因由于化工企业一般经营时间都较长,职工人数又较多,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补偿安置费用,在化工企业是尤为重要的一项,属于拆迁双方当事人及职工代表等协商解决。若因拆迁导致员工解聘,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并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3)拆迁奖励。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拆迁人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拆迁范围。奖励费用金额的大小,由拆迁人根据拆迁实际确定,也可由拆迁人、被拆迁人之间协商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对此作了规定,费用多少主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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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长江沿岸环保整治,码头关停应该获得哪些补偿?
    我国水域面积广阔,无论是在内江、内河流域还是各大沿海都存在很多或大或小的码头、渡口。一般这些码头、渡口都是取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第一它们属于特殊行业,第二虽然它们面积不大,固定资产比较少,但是它们的预期利润是非常高的。
    码头基本上也没有什么附属物,一般的小码头可能全是平地,有一个地磅,有一个吊车。按照能见的固定资产以成本法来评估的话赔偿可能也就几十万。但是实际上一个码头一年收益可能是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它的价值根本不是体现在附属物上,是体现在经营利润上。不能简单的看附属物和装修的问题,要看它所产生的收益。收益在计算的时候要有客观依据,所以一定要保存好税票、财务账目等依据。在进行实际评估的时候要评估出可收益年份,比如这个码头我还有十五年的经营期限,这十五年是不是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周期呢? 这个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和拆迁方来协商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里的房屋价值包括土地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参照《条例》规定可知,一般企业拆迁的补偿项目包括厂房、设备的补偿,搬迁、安置补偿,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牵涉到国有土地交了土地出让金情形的还要补偿土地的补偿。一般对于厂房、设备是按照重置成新减去使用年限折旧进行补偿的,但是对于可移动的机器设备还要补偿相关的搬迁费用。搬迁费主要是指机器设备的拆卸,安装,吊装,运输的费用以及临时安置的费用补偿。对于停产停业损失,一般是根据前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来计算,补偿半年到一年。
    前面已经提到码头的一般实际状况,基本上都是有很少的建筑和机器设备,但是实际营业收入却很高。如果只以成本法来单纯补偿厂房和设备,显然是不合理的,这无疑会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损失。所以码头拆迁评估时要综合考虑,特别是停产停业损失这方面的补偿要放在首位,尽可能争取运用收益法来进行评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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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码头被强制关停不给补偿,该怎么办?
    在黄石,近80公里长江岸线上,分布着大小码头156个,其中非法码头就有123个,近8成分布在阳新。为维护长江生态,非法码头非拆不可,后来全部被拆。
    长江南通段岸线全长约166公里,列全省第三,多年来丰富的岸线资源在提升生态环境容量,推动沿江板块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沿江非法码头的逐渐增多。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和要求,南通市开展了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非法码头全部被拆除,但非法与合法都是官方认定的,我们认为还是应该作司法审查来最终确定。
     接下来分析一个码头被强制关停不给补偿的案例。
    2016年4月22日,为推进沿江港口岸线资源有效利用和集约开发,保障生态、供水、防洪、航运安全和河势稳定,南京市浦口区政府发布《关于转发区交通局拟定的《浦口区沿江非法码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将开展浦口区长江水域非法码头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其中被列入长江浦口段水域非法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主要包括:(一)码头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划;(二)未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三)未依法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四)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六)不符合饮用水源地保护或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等。
    我们要讲的案例中的张先生自建的企业码头就因不符合相关规划而被定性为非法码头,被纳入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2016年5月18日,张先生收到了区政府下发的责令关停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因有二:一是张先生的码头已被纳入环保治理范围,此地块的规划变更为生态保护防护区;二是张先生码头上的建筑物属于未批先建的违建产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因区政府一刀切式地将张先生的码头定性为非法码头,自然也不会给予其任何补偿。同年6月,作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街道办带领着区城管局的人员一起来到张先生的码头,拆违建的拆违建,贴封条的贴封条,自此张先生的码头不得不关停歇业。
    遭遇强制关停后,张先生踏上了慢慢维权路,先后向区政府、市政府等多个部门反映情况,信访、投诉全都尝试一遍,但收效甚微。深思熟虑后张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2016年10月,张先生来到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听取案情后,律师当下组织案情分析会,确定办案策略:
    首先,看是否还在司法维权起诉期限内。张先生收到责令关停决定书的时间是同年5月18日,以六个月的起诉期限算,尚在维权保护期限内。而遭受强制拆除的时间为同年6月,同样在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内。因此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是行得通的。
    其次,看责令关停决定书是否存在执行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是否存在事实认定的不清和作出程序的违法等,从而来判断提何种诉讼最为恰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得知,张先生码头所在地块的规划是应当地政府环保规划的要求而被纳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在这之前,该地块是属于可建码头范围的。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基于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保护,对张先生的码头实施关停政策时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且责令关停决定书存在送达程序瑕疵和认定事实不清,执行依据不足的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基于以上,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是行得通的。
    最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时,幸好张先生留了个心眼,将强制拆除人员和过程都拍摄保存了下来,为接下来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张先生码头上的建筑物只有少许仓库和看库员工的小房子,且性质为临时建筑物。之前已经申请续期过一次,现在还剩五个月才到期。而区政府下发的限拆通知,给的理由是张先生的临时建筑物在申请续期时并不符合可以续期的条件,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先前已经准许张先生的临时建筑进行续期,现在只因环保,即公共利益需要而定性张先生的建筑物为非法建筑,说不通,只能说是对先前行政许可的撤回,因此需要给予张先生合理的补偿才合法合理。
    基于以上承办策略,张先生和承办律师一起努力最终赢得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地上建筑物强制拆除损失在内的满意补偿。所以码头遭遇强制拆除、关停的企业主,委托律师维权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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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化工企业遭遇拆迁关停如何争取合理补偿?
    下面我们来讲一讲律师以及被拆迁和关停的化工企业,在面临拆迁关停的时候,如何争取合理的补偿?应该怎么做才能让自己利益达到最大化。
    (一)选择一家专业的评估公司                                                     
    我们给出的建议就是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选取一家专业的评估公司,因为其实在拆迁当中问题总共有两类,第一类是定性问题,第二类是定价问题。定性问题,就是说拆迁该不该补、补哪些项目、补的合法与不合法,这些问题都是由律师来解决的。定价问题,比方说我们化工企业的半成品它现在价值还剩多少,包装袋现在还值多少钱,机器设备可搬迁不可搬迁的区分开以后具体该给多少钱该折旧多少,这些最终是落实到一个定价问题,那么定价问题就应当是由评估公司来解决,因为我们也没有这样的资质,可是在实践当中因为评估就导致双方的矛盾非常大,难以调和。被征收人,我们化工企业主觉得你该给我的你没给我,你该给我高的你给我低了。征收人又觉得你这个要价太高,这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关于选取评估公司,一定要选取专业水准过硬的,能够灵活运用各种评估方法的评估公司,在很在的三四线城市中,或者一些二线城市中的评估公司,他们的专业水准非常堪忧,基本上只会用所谓的重置成本法来计算,就是什么东西都用成本价计算,刨去折旧这样一个简单的办法。但实际上作为企业来讲,它是一个复杂的经营体,有各个要素,那么你不能说各个要素都拆开,然后去计算一个和。有的是计算它的经营价值更能体现企业的实际价值,有的比方说用市场比较法,有的用收益法,这就要求评估公司必须要有专业的水准,所以说请专业的评估公司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评估公司有没有必要单方委托?
    就是由我们自己来选取一家我们自己信得过的评估公司,作为专业律师我们也建议大家应当选取。为什么这么说?虽然评估公司你单方委托后,可能评估结果最终政府不会完全认可,但是他会在极大的程度上去影响政府对整个搬迁过程当中对你这一块补偿的一个态度和思路,它是会最大程度上去给政府施加积极的影响。因为如果对一个地方的评估,政府聘用的评估公司评估出的价格是是一块钱,而你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出来就是五块钱,同样一个地方,为什么它是一块我就是五块,大家同样是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同样也经得起审核审计。那为什么就价格不同呢?这里边就是专业程度、评估方式以及标准的一个选取问题,这些问题就值得商榷,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评估价格才会合适。
    (二)企业与律师要密切配合
    要以法律手段来应对政府的一些违法措施,弱化违法拆迁对我们搬迁关停的消极影响,政府常见的一些手段比方说断水断电断路影响企业经营生产,甚至化工企业的安全。安全生产监督很重要,最近环保问题也很重要,那么可能有安监部门、环保部门来查,对你做一些行政处罚,然后私下还会跟你讲这些处罚其实都不重要,只要你签字都可以谈。所以这些违法的行政措施,需要律师和企业家共同配合去具体应对,必须要有专业的方式,否则的话你扛不过这个阶段,那么你的拆迁补偿款也很难有一个大的提高。
    举个例子,就拿断电来说,我们有很多这种成功的维权案例。一家济南的企业,那么他当时就被断电了,断电以后怎么办呢?首先是要拨打当地电力公司的电话,报修投诉,反复投诉,同时要做电话录音,给当地打完还要给全国的客服电话打,非有效果。与此同时以律师的身份向电力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对停电的行为予以纠正,立刻恢复供电。同时律师出面跟电力公司进行沟通,通过以上这两项,我们曾经就给好多企业成功地恢复供电,如果这样的话还不行,那么就当机立断提起诉讼,因为只要是用电的合法企业它和电力公司之间都是有供用电合同关系的,或者说事实上的一个供用电的合同关系。
    那么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这些法律层面的依据,供电企业不得违法擅自断电,他们做的很多这种断电的行为都是有漏洞的,并不是那么天衣无缝的。所以说就是面对刚才我讲的断水断电断路,以及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手段。总的来讲,要有企业主和律师密切配合,一一予以应对和化解。
    在应对政府施压的过程中可能会穿插一些政府邀请你谈判,或者我们主动找政府谈判的行为。就是这个谈判,在谈判桌上也是争取补偿的一个非常关键的机会。我们在谈判的时候又有一套合理的有事实依据的、合法的谈判方案,但在整个拆迁关停过程中由于所涉及的利益巨大,在谈判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斗争的手段。只有这些斗争的手段生效以后,他感受到压力,才会迫使拆迁人放弃用违法的手段来对你进行打压,降低补偿甚至企图零补偿,就关停拆掉,这种企图才能给它粉碎掉。
    (三)将强权的关停搬迁,变更为相对平等的一种交易
    政府作为那行政决策方,其主体地位与被关停征收的企业具有不平等性。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性就决定了拆迁补偿谈判中被拆迁户往往是处于一种被动地位。专业的拆迁律师需要通过前期对拆迁项目、关停项目的合法性予以调查取证,分析企业本次的关停搬迁,获得补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发现并放大政府行政决策当中的一些违法之处。
    在其违法执法时,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增加它的违法成本,增加他的违法执法成本,让他有忌惮的,不要那么为所欲为。为双方构建平等的谈判地位多做准备,变强权关停拆迁为平等协商,最终使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符合双方的自由意志,尽量使我们的补偿达到市场价,达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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