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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搬迁污染企业行政补偿的具体损失金额该如何确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3: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对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那么实际的损害补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确定呢?
在实践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行政补偿具体金额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方式:
1.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资产和费用进行评估后,所作的《评估报告》。
2.法院或企业自主申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补偿依据。至于鉴定过程中的证据,由鉴定机构调取,如果企业对鉴定结果有疑问,也可申请再次鉴定。
3.当地审计局在关停方案作出后,通常会按当地政府的批示,对企业的关停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由此形成的《关于某公司的关停补偿资金的审计报告》,也可作为认定企业受有损失的补偿依据。
4.企业建立时必要支出的证明材料。如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缴付的出让金,为获得采矿权而缴付的采矿权使用费等,凡为企业建设所必需的支出,都可作为行政补偿的合理补偿范围。
综上,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如对合法企业造成损害,企业可以对其主张行政补偿。但在关停类案件中,一旦提起行政补偿申请,那么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也将就此确定。虽然企业对此享有申请补偿的权利,但笔者建议还是要在最恰当的时机提起行政补偿,由此才能使案件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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