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搬迁污染企业行政补偿的具体损失金额该如何确定?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3:25
咨询热线:400-155-0888
对于行政补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按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那么实际的损害补偿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确定呢?
在实践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对于行政补偿具体金额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种方式:
1.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资产和费用进行评估后,所作的《评估报告》。
2.法院或企业自主申请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可作为补偿依据。至于鉴定过程中的证据,由鉴定机构调取,如果企业对鉴定结果有疑问,也可申请再次鉴定。
3.当地审计局在关停方案作出后,通常会按当地政府的批示,对企业的关停补偿资金进行审计,由此形成的《关于某公司的关停补偿资金的审计报告》,也可作为认定企业受有损失的补偿依据。
4.企业建立时必要支出的证明材料。如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而缴付的出让金,为获得采矿权而缴付的采矿权使用费等,凡为企业建设所必需的支出,都可作为行政补偿的合理补偿范围。
综上,行政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如对合法企业造成损害,企业可以对其主张行政补偿。但在关停类案件中,一旦提起行政补偿申请,那么整个案件的发展方向也将就此确定。虽然企业对此享有申请补偿的权利,但笔者建议还是要在最恰当的时机提起行政补偿,由此才能使案件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因各地企业的类型、面临的情况以及面临的困境,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55-0888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拆迁征收环保关停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