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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诉讼在企业关停维权中是有意义的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9-06-12   咨询热线:400-155-0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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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今天来讲一下,哪些行政诉讼对企业关停维权是有重大意义的?在讲这个之前,我先向各位分享一段我的感受,就在十年征拆关案件维权过程当中的感受。这段话是这样的,很多企业都在无限期的消耗战中失去了最佳的诉讼时机,这个诉讼并不是对立,也并不是封闭了谈判的通道,而是丰富了谈判的渠道,并就关键问题进行最后确认。那么一味的害怕,而摒弃诉讼,我相信是不对的,诉讼可能不能根的解决问题,但其在解决问题当中的作用,以及为解决问题留下最后一道防线,是我们必须要存在的。这是我确认的一段话,这段话想告诉各位什么意思呢?就很多企业由于行政机关的消耗战,就是一味拖延,造成了很多企业丧失了很多维权的机会。
 
 
比如有很多的化工类企业,一拖就是五年甚至十年。我们在内蒙碰到一个大型化工企业,从08年就关停了,到现在已经11年了,设备设施客户资源都不复存在了,就把自己放在了一个很艰难的境地,造成了没有抓住合适的谈判时机,也就造成了最后这个结果,非常的不好,到最后场子也散了,人也散了,所谓的人散了,就是人心已经散了,你再凝聚在一起进行维权已经不可能了。
 
再比如讲我们化工类的企业,它整个的设备的闲置状态下所造成的设备报废又很大,你在08年的时候你不进行评估,那么到了18年十年之后,你的评估还有价值吗?你的设备还有价值吗?是吧?就被无情地消耗掉。你的维权的决心,你的内部员工的信心,你的设备设施全部消失殆尽,这是我们要谈到一个问题。
 
还有一些企业主会谈到了,认为这种诉讼可能就是跟行政机关产生了对立,一旦对立了,他就不跟我谈了,这道谈判之门就封闭了,其实这也是一个错误的认识,不应该这么认识诉讼,有些时候也是为了减轻行政机关本身的压力,也让他们有一种渠道能跟我们坐在一起共同探讨这个事情,搭建起一个好的桥梁,这是双方应该共同来进步的。同样也有很多行政机关说你上法院告我去,你去诉讼,有些企业主就说了,他越这么说我越不能这么干,好像是掉人家套里去了,其实也不能这么简单地认为,因为诉讼的方式诉点是很多的,我可以围点打援,我也可以一个一个的麻雀骚扰型的也可以。有一个根本问题,搭建一个桥梁,或者说就一个关键问题,让司法机关来进行确认,这都是一些诉讼的技巧和手段的选择。所以说我还要告诉各位一个观点,就是诉讼可能不能根本上解决你企业关停的问题,但是它确实为你保留证据,以及后来追索相关的责任,来追索相关的损失是最后一道屏障,不能放弃。所以说这就是我要告诉各位企业主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希望能得到你们的现实当中的一些回应。
 
好,我们下面讲一讲有哪些行政诉讼在企业关停维权过程当中是必须要进行的,一旦不进行可能对你是极度不利的,我总结了这么六项行政诉讼。
 
第一,就行政机关的关停决定及行政处罚关停决定你必须诉讼。区县级人民政府给你下了一个关闭企业决定,或者说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要求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说责令你限产,或者说关停搬迁等等,不管是一种行政决定的方式,还是一种处罚方式,我们认为都应该进行诉讼,不能超过现有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起诉期限,一旦不诉,那么他下一步比如讲把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去申请非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那么这个时候你就丧失了诉权。法院也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直接就进入到了强制阶段,这都对你不利的。
 
 
第二,行政强制决定或行为达到了关停停产的目的必须诉讼。比如讲把你的电给你断了,好像只是一个断电行为,但是他已经达到了让你不可能再生产的目的。比如讲给你把厂房墙拆掉,对吧?也达到了让你无法恢复生产的目的,如果达到了这种根本性的目的,你必须诉讼。但是如果说他只是对你一些强制性的骚扰性的决定行为,当然你可以不诉讼,对你的主体大问题并不产生任何的影响,你可以不诉讼,但是一旦这种强制决定或者行为达到了关停的目的了那么你必须诉讼,不诉讼就丧失了正常权利。
 
第三,达到关停目的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申请行政许可延期,不予答复的都必须诉讼。很简单,排污许可证到期了,按照排污管理办法,在30日之前必须向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好,你到期了你申请延期,他不给你答复,你们应该诉讼,对不对?不给你答复,你就处于一种没有排污许可证的状态,你就不能生产经营,你应不应该诉讼?诉讼要求他给予答复,或者说要求他给予行政许可,是吧?那么我前面又加了关键词,就达到关停目的,想达到关停目的,跟第二点一样,必须是达到这个目的。
 
第四,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不全面,我所谓的重要是什么?比如讲安置资金的拨付,关停决定作出的内部研讨程序,相应的会议纪要等等,应该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必须诉讼。
 
第五,申请行政补偿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必须诉讼。我接到一个关停行为,我向当地乡镇或者区县政府来申请行政补偿,他不给我答,或者答复完了以后我不满意,你必须诉讼,因为你不诉讼你就等于接受了他的补偿决定,或者说对他的行政补偿你没有回复你就丧失了对他的不作为的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利,这都是很不对的行为。
 
第六,重要的行政协议或者会议纪要必须诉讼。在实务当中我们也看到这种招商引资协议,甚至最后签订补偿协议了,或者内部经过多次会议研究了相应的重要问题了,最后可能你在跟行政机关交流的时候他不认,怎么办?你要用司法的手段到最后确认一下这个行为,那么他不可能不认,或者说他也不能不认。因为这也有强制类的,也可以到最后进入执行程序。
 
所以我就总结了这六类,一旦在关停过程当中遇到了你都必须及时纳入到诉讼程序,也就是法律程序。如果你不纳入进去的话,很可能你的权利就受损害了。而且受损害之后,你没有办法再去挽回这种损失,因为它都有时效性,过去就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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