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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禁止水源区存在一切生产经营项目?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2:52     咨询热线:010-61057018
(1)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与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是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但是,对于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需要建设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经《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所规定的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在一级水源区内实施建设。
(2)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符合法定条件。
《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根据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但除此之外,法律并未一律禁止二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满足防止水体污染的前提就可以从事标准范围内的网箱养殖等经营性活动。
(3)结合该法与地方条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二级水源区未禁止一切建设项目的结论。
《温州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市级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可见,市级水源区内的建设项目只要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就可实施建设,即便存在排放行为,也是该地区许可的合法行为。
此外,关于该地区的环评报告书有一个细节,应当注意。在市级水源内市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区环境保护局预审后,需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批;而在市级水源准保护区内一般建设项目的环环评报告书,则由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后,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即可。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单位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由此可见,在该省二级地表水源区内,也未一律禁止所有的建设项目。企业只要通过技术改造,控制排放总量等方式,将排放污染物进行达标处理即可。
该法第十九条还进一步说明,如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标准,即可直接排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虽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但此类关停是必须予以补偿的。如畜牧企业因污染问题而进行综合整治的,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由此导致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综上,通过各上位法与地方条例的对比,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一级水源区内除却有必要的公共建设项目,其他一律无关保护水源的项目均不得建设。
第二,二级水源地并未禁止一切经营项目,只要是符合排污标准、具有防止污染水体的防止措施,通过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不论是上位法还是地方条例都允许生产类企业的存在。
第三,二级水源地虽明令禁止畜牧类养殖企业,但对于经营行为在先的畜牧企业,由此遭受关停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