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网站,企业拆迁关停专业维权律师团!
微店购书
视频讲堂
关注微博
关注公众号
手机访问
收藏本站
010-61057018
(免费咨询)
搜索
首页
关于我们
律所简介
|
律师团队
|
媒体报道
律师优势
|
成功案例
|
胜诉判决
专题研究
企业拆迁
|
环保关停
|
违章建筑
土地矿产
|
行政诉讼
|
国家赔偿
律所资源
维权书籍
|
维权视频
常见问题
|
模拟法庭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环保关停专区
>
水源地整治企业搬迁
>
二级水源区内合法生产类的排污企业遭遇关停,怎么办?
来源: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9-01-07 12:53
咨询热线:010-61057018
如果二级水源区内的合法排污的企业,遭遇政政府部门“一刀切”式关停,我们认为此类案件与违法排污类企业不同,在政府未出具关停的标准及认定违法排污的标准的情况下,不能关停合法企业。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级水源保护区并未禁止一切经营行为,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如若对企业实施关停,政府部门应当出具相关的认定标准,由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实际的污染行为。否则,在不能证明企业排放量已超过排放标准的情况下,不能简单的以有排污行为而等同于违法行为而进行“一刀切”式的关停。
所以,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大量未说明关停理由,就“一刀切”式关停的行为,我们将以政府部门未遵守先制订关停标准,确定关停实施方案,公布关停的名册,下达关停决定的合法关停程序为由,以关停决定中存在的违法点为依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该违法关停决定,使合法排污企业免遭冤屈,重新恢复生产经销。
分享到:
QQ空间
微信
QQ好友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百度新首页
人民微博
上一篇:
法律是否禁止水源区存在一切生产经营项目?
下一篇:
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被处罚、关停、拆除,从哪些方面审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推荐阅读
水源保护区内的企业被处罚、关停、拆除,从哪些方面审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
法律是否禁止水源区存在一切生产经营项目?
水源区内进行整治,哪些企业会面临关停?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如何划定?
环保关停专区
·
水源地整治企业搬迁
·
主城区企业污染搬迁
·
长江沿岸的环保整治问题
·
自然保护区污染治理企业搬迁
·
水源地居民区科研区禁养关停
·
无环评无排污许可整改关停处罚
·
超标排放的处罚关停
·
采矿权探矿权退出